胎儿有财产继承权。分割遗产时应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。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十六条
(资料图)
涉及遗产继承、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,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。但是,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,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。
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
遗产分割时,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,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。
二、胎儿利益的保护,法律上有关胎儿的利益是否予以保护的问题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,胎儿自然没有民事权利能力,不是民事主体,但胎儿将来出生之后,其利益如何给予保护,就成为民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。中国法律坚持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原则,但在财产继承上给予胎儿以特殊的保护。
三、1.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。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是指:被继承人不论男女有同样的处分自己遗产的权利;同一顺序继承人不分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;夫妻都有继承对方遗产权利。
2.养老育幼的原则。养老育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继承法也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原则,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,分配遗产时应当适当予以照顾,为末出生的胎儿保留继承份额。
3.互谅互让、和睦团结的原则。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、和睦团结的精神,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。
4.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。
找法网提醒您,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主要表现在:
(1)继承人的范围、继承顺序的划分。除依据血缘关系和亲属关系以外,还有权利义务关系。
(2)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,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;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有遗弃、虐待、甚至故意杀害的行为的,其继承权依法丧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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